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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基于类似的理由,福蒂斯丘也不赞同国王的宫室成员、家属以及其他不能向其提供正确意见的人加入咨议会。
从制定程序来看,英国制定法须由经选举产生的、总数在三百人以上的议员们的深谋远虑所颁布,因此必然充满了谨慎与睿智。[10]相反,在英格兰政治的与国王的政府之下,没有明示于议会中的王国整体的许可或同意,国王不能亲自或通过他的大臣向其臣民强行征收赋税、封建协助金或其他任何负担,不能改变法律或制定新法,臣民们免予遭受国王及其官吏的强占与掠夺,各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享有各自土地上出产的食物、动物产品以及所有应得之物……各人依据其自身地位享有为安逸幸福的生活所必需之物。
[23]咨议会严格说来只是一个隶属于王权的国家管理机构,不过咨议员们在协助国王处理各种政务的同时,还承担议政的职能,为国王决策提供建议与参考。[18] John Fortescue, On the Laws and Governance of England, Shelley Lockwood (ed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136. [19] W. Holdsworth, A History of English Law, V.II, Sweet Maxwell Ltd., 1956, p.436. [20] John Fortescue, On the Laws and Governance of England, Shelley Lockwood (ed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121.福蒂斯丘在此有意识地将国王人身与国王权位予以区分,王权被看做某种与教会相类似的团体或机构,它可以永久持有财产。 摘要: 约翰?福蒂斯丘(John Fortescue,1395-1477)在15世纪英国宪政乃至整个英国宪政思想的发展历史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这不仅是因为其著作《英格兰统治方式》(The Governance of England,1471)被公认为是英格兰宪法的第一本著作,而且还在于他对早期英国宪政传统中的有限君主制以及普通法法治理论的发展与完善。但是当他们终止这样的议会,他们跌入赢弱与贫穷之中……正如雅典城所显示出的那样,现在它仅仅是一个贫瘠的村庄,曾经却是希腊最有价值的城市。第三,国王总是为共同的利益而行事,因为他受制于政治性的法律,在人民的同意之下相当完备地建立起来的政治法并不比经由最优秀的国王最公正地加以宣布的王室法具有更少的效力或优点。
这也反映出英国的都铎专制与同一时期法国的专制王权或东方专制的不同,在都铎王朝时期,英国国王并没有抛开议会单独主政,而是利用驯服的议会来扩张王权,国王在议会中的原则得以确立与遵守。[30] 与同一时期英国多数法官一样,福蒂斯丘坚持将法律与国王的命令加以明确区分,并将法律置于国王的命令之上,强调即便与国王的命令相冲突,法官也必须依据法律作出正确的裁判,而不能违反业已确定的规则以取悦于国王。不仅如此,福蒂斯丘还以英格兰与法兰西两国为例说明采用不同的政体会导致完全迥异的结果,由此证明结合了政治的与国王的两种因素的混合君主制政体在保护人民免予遭受暴政的侵扰上明显优于国王的政体或专制君主制。
它们的不同在于,第一种国王可以根据自己制定的法律来统治他的臣民,因此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向他们征收赋税与其他贡物,而无须他们的同意。建立一个优良的咨议会(council)以协助国王处理政务。[23]咨议会严格说来只是一个隶属于王权的国家管理机构,不过咨议员们在协助国王处理各种政务的同时,还承担议政的职能,为国王决策提供建议与参考。[29]而且事实上,国王通过这些专门的法律职业人员作出判决明显胜过自己的亲身躬为。
对于福蒂斯丘王权理论中扩张王权与限制王权同时并存的悖论及其局限性,英国法律史学家霍兹沃思曾经说道:在15世纪结束时,宣扬一个建立在特权之上的强有力的政府并坚信议会主政的必要性是完全可能的。[25] John Fortescue, On the Laws and Governance of England, Shelley Lockwood (ed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138. [26] Id. pp. 117-118. [27] Id. p. 138. [28] Id. p. 114. [29] John Fortescue, On the Laws and Governance of England, Shelley Lockwood (ed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16. [30] J.H.Bake, An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Legal History, Butterworths Co. Ltd., 1990, p.190. [31] W. Holdsworth, A History of English Law, V.II, Sweet Maxwell Ltd., 1956, p.562. 作者简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来源:《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学术丛书——英美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进入专题: 福蒂斯丘 宪政 。
政治的王国中王权的性质及其法律的优越性只是推行法治的逻辑前提。[16]正因为国王有义务保护臣民们的生命与财产,他才拥有所有来自于人民的权力,以致他不可能拥有任何其他权力来统治他的人民。如果君主仅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是臣民们的共同利益统治王国,他就是一名暴君,暴君行使的不是权力,而是无权或无能。 五、结语 从12世纪中晚期的索尔兹伯里的约翰开始,历经布莱克顿、福蒂斯丘,直至爱德华·科克及洛克为止,早期英国宪政思想的历史演进中围绕王权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存在一条脉络清晰的发展线索,而福蒂斯丘的宪政理论构成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暴君政治与普通的君主专制政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国王是基于自己的私利还是基于臣民们的利益来统治国家,当国王统治他的王国仅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臣民的利益时,他就是一名暴君。福蒂斯丘在《英格兰统治方式》一书的开篇就指出了这两种统治方式的不同: 这里存在两种王国,一种王国的统治权在拉丁文中被称做国王的政体,另一种被称做政治的与国王的政体。而且,如果它们碰巧没有产生制定者所期望的效果,它们将很快得到修订。[2] [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1页。
福蒂斯丘在谈到王权时多次引述阿奎那的话评论道:设立国王是为了王国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国王的利益才设立王国,人民根据自己的同意与意愿加人王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他们自身及其财产的安全,为此,国王所有权力的运用应当是为了整个王国的利益,具体而言,它包括防御外敌的人侵,以及保护本国人民及其财产免受他人的侵犯与掠夺。只有在后一种政体中法律才体现出其应当具有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因为国王除了根据臣民们同意的法律之外不能根据其他法律来统治他们,国王的非法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王室官员们毋须遵守与执行,王室法官有权应权利人的请求针对其因国王的不法行为所遭致的损害给予有效的司法补救或救济。
第二种国王除了根据臣民们同意的法律之外不能根据其他法律来统治他们,因此,他不能在没有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向他们征收赋税。福蒂斯丘加强议会权力的主张无疑推动了议会至上观念以及国王在议会中原则的发展。
[8] 为了显示政治的与国王的政体优于纯粹的国王的政体,福蒂斯丘从两种政体的不同起源入手对其加以分析说明。但是,自从我们(指英国全体臣民)的国王为私人的顾问们所控制,接受他们的服务与建议,而他们不是经过选举产生的,我们就无法维持自己的生计,也不能使那些掠夺我们的人受到制裁……我们还要承受内战之苦……国家由此陷人衰败与贫穷之中。[4]在实行政治的与国王的政体的国家中,王国政府是政治的是因为它由多数人的管理来统治,国王开始于并依赖于臣民们的意愿与规定(desire and institution),而国王的是因为臣民们没有国王的权威不能制定法律以及王国为国王及其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所占有,政治的因素不能构成对于国王的权力与自由的侵犯,同样,国王的因素也不能成为国王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与自由的借口与理由。福蒂斯丘以英格兰、罗马以及雅典三个在不同时期盛极一时的国家为例,指出当它们分别拥有一个优良的咨议会或将其废置不用甚至代之以一个邪恶的咨议会时所面临的不同境遇,以此来证明前者是如何有益而后者是如何有害。[5]美国宪法学家麦基文对此提出不同意见,他指出,政治的与国王的政体并不是什么君主制和共和制的混合体,而是在特定法律限制下的绝对君主制。[18] John Fortescue, On the Laws and Governance of England, Shelley Lockwood (ed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136. [19] W. Holdsworth, A History of English Law, V.II, Sweet Maxwell Ltd., 1956, p.436. [20] John Fortescue, On the Laws and Governance of England, Shelley Lockwood (ed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121.福蒂斯丘在此有意识地将国王人身与国王权位予以区分,王权被看做某种与教会相类似的团体或机构,它可以永久持有财产。
而实行政治的政体的王国起源于人民(或臣民)的意愿(intention),人们出于保护自身的生命与财产的目的通过联合建立起一个国家,确定这个国家将由他们所有人都同意的法律来统治,并选择一人成为他们的首脑或国王,国王有义务保护法律、臣民们的生命与财产,法律相对于政治的王国而言,类似于有形躯体中的肌键,通过它,一群人转变成了一群人民,因为正如躯体通过肌腔联结在一起,这一神秘的躯体也通过法律凝聚并作为一个整体而得以保存,法律来源于‘拘束的(binding)一词,这一躯体的枝干与骨骼显示出共同体得以维持的坚实基础,他们通过法律保存各自的权利,正如自然的有机体通过肌健所做的一样。[27] 既然建立一个优良的咨议会是实现国家繁荣兴旺的先决条件,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优良的咨议会?福蒂斯丘打破贵族是国王天然的顾问的传统做法,反对由大贵族来担任咨议员。
[18]英国法律史学家霍兹沃思认为福蒂斯丘的这种观念,也许是后来‘国王不得为非理论的根源之一。参见[古罗马]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6-52页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目的,《条例》第1条即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曾某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与诉讼。
但问题是:这几个要件该如何理解。黄浦区法院指出:政府机关为作出行政决策或完成政府行为而进行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不因政府决策是否已经作出、政府行为是否已经完成而改变其性质,如无法律、法规等除外情形的,属于免予公开范围。例如,行政调查或检测报告只有在完成了法定的调查或检测程序,以书面形式将结论表述出来并经相关责任人签字盖章后方为正式。这些政府信息的形成仅取决于其自身的制作或获取过程是否已经完毕,与后续的中间性行政决定以及最终的行政决策或行政决定程序是否终结无关。
2008年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③如2007年颁布的《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0条第1款第3项、2008年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第13条、2008年颁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第1款第4项和2008年修订的《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4条第4项等。
例外不公开条款有可能成为行政机关限制公民知情权的工具。据此,将来制定信息公开法或修订《条例》时可将过程性信息不公开条款表述为:尚未制作完成的非正式、不完整因而不具有使用价值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例如,2010年卫生部新修订的生乳标准较之前降低,饱受社会各界置疑。过程性这一概念并未准确反映这种信息的本质,应以未制成代之。
黄浦区发改委审查后,于2011年9月16日以书面形式公开了编号为黄发改投[2007]60号的《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报〈黄浦区世博配套路网—南车站路—瞿溪路—普育东路—跨龙路—陆家浜路道路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的请示》。(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有些内容是必不可少的,缺乏这些内容,整个信息会失去意义。存根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
2007年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正面列举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之后,②也确定了例外不公开的内容。2005年颁布的《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0条第4项规定: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或者可能威胁个人安全的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虽然黄浦区发改委公开的文件编号和名称与铁某申请公开的有所不同,但由于所公开的60号请示文件全文转发了91号文件,黄浦区发改委实际上公开了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 (黄莺同学为本文搜集和整理了案例,姚品超和秦潇同学提了诸多宝贵意见,在此深表感谢。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政府信息……还可参见《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9条,《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4条,《广州市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第8条第5-7项,《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7条第4、5项,《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5条第4、5项,《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6条第4、5项,等等。换言之,它不局限于现在进行时,过去完成时、现在完成时时态下的信息也算数。